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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:到2020年底 各市至少建成20公里地下综合管廊

发布时间:2015/11/25 专题 行业新闻 浏览:1961

河北省出台意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,要求到2020年底—— 各市至少建成20公里地下综合管廊。

日前,省政府办公厅印发《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》提出,2017年底前,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,下同)均要开工建设不少于10公里的地下综合管廊示范工程,有条件的县(市)要积极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。到2020年底,各市均要建成不少于20公里且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,使反复开挖路面问题得到明显改善,主要街道架空线路逐步消除,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,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。

合理选择区域开展示范建设

《意见》提出,合理选择区域开展示范建设。

各市要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年度实施计划,在城市新区、各类园区、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高起点、高标准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示范工程。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改造道路更新、河道治理、轨道交通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等工程,因地制宜、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。在交通流量较大、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、重要公共空间、主要道路交叉口、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,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,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。

建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

《意见》提出,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所有管线原则上均要入廊。

《意见》明确,相互有干扰的管线要分别设在管廊的不同空间,通信电缆和高压电力电缆要分开设置,燃气管道要单舱敷设,热力管道不得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。对地势平坦地区敷设的重力流管道,各地可根据本地技术、经济实际,因地制宜进行入廊选择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,凡在地下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,不得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;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,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,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,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。

《意见》规定,要科学选择耐久性好、可靠性高的建筑材料和工程材料,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、新设备。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,接受社会监督。

积极推广运用PPP模式

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。《意见》规定,进入地下综合管廊的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,应向地下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,通过租赁或购买等方式取得地下综合管廊使用权,合理分摊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、运营、维护费用。

《意见》提出,省级财政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,加大现有专项资金和债券资金的整合力度,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统筹。各市、县政府要加大投入,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。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(PPP)模式,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、建设和运营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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